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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查建议适用的范围比抗诉适用的范围要广)

  问题一: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即为再审程序?

  问题二:上述内容是否是说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检查建议呢?如果是的话,那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纠错呢?

  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NO.14):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问题三:下划线部分是否指检查监督的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2.是的,检察建议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于再审中的违法审判行为可由检察院提起抗诉。

  3.不是的,一般不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是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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