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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使用的基本程序。

  简述起诉的条件。

  答: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

  简述法院绝对不受理的案件。

  答: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此案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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