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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起诉与受理(2012/三/79)

1、起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第119条: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原告的适格;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权利的可诉性与可保护性不同;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核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立案前调解

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4、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诉法124条)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民诉法124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见144条)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意见152条)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意见153条)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与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第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007/三/44)

二、审理前准备

注意受理后的处理: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开庭审理(2012/三/85)

注意:

1、与仲裁评议的区别。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仲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裁决,但诉讼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判决。

2、宣判一律公开。

比较内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解决问题性质

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

适用诉讼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受理案件后

受理案件后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

10

10

15

适用组织

立案庭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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