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赵某某,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裴某某这一事实无异议。为贵院公正处理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以法律为依据,并结合本案件的事情和证据,就本案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被告人赵某某伤害被害人裴某某的原因来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伤害被害人裴某某系事出有因,属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
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本案被告人与证人井某某是恋人关系,而被害人明知这一事实,却与证人井某某恋爱,而这恰恰对被告人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并使其生活陷入低谷;且在事发当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两人情绪都很激动,被告人失去理智,并用水果刀向被害人左腹部捅了一刀。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伤害他人是事出有因的,属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
二、从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
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得知,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从而使得本案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因此,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与考虑。
三、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裴某某的死亡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从《尸体检验报告》(见卷第30页的病例摘要、分析说明及结论)的主要内容、被害人被刺伤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等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能够得出如下的事实:1、医院为抢救被害人裴某某曾做过手术;被害人家属放弃了治疗;2、感染性性休克死亡是被害人裴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可见,被害人裴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直接所致。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伤害他人事出有因,系义愤伤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被害人死亡也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定罪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事实,并给与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