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宁波江北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4年10月宁波江北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王某某受朋友之邀,来到宁波为其朋友出气,刚下车就因打架被关进了看守所。年轻人的冲动,害了自己,害了别人。经律师辩护,王某某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定李红利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王某某的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本次系初次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次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王某某不是本次故意伤害案的组织者和主谋,只是参与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在周某某的邀请下才来到宁波,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由他人引起,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宁波帮助老乡出气、打架,他根本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个情况,可以说是糊里糊涂地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对于本案件的发生,被害人一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达宁波周某某姐夫的暂住房后,被害人方没有处理好事情,甚至主动到暂住房去挑衅,激化了矛盾,使得事情进一步升级,后双方发生了更激烈的争斗,导致被害人方其中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害人方对于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恳请法庭能够对于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李红利 律师
2014年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