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盗窃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盗窃案件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生于1997年10月21日,在2014年1月8日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伤害时刚满16周岁,2014年9月26日实施盗窃时也没超过16周岁。被告人年龄尚小,心智尚不成熟,且一直是在学校上学的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对犯罪认识能力较差,符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二、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三、被告人及其父母积极赔偿了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将卖电脑所得款项退给了买电脑的人。 1、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父母已与被害人刘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谅解。 2、盗窃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已带办案人员将窃取并变卖的电脑追回,被告人的父母也已将卖电脑所得款项退给了买电脑的人。 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某的故意伤害案件系因民间经济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建议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在数次供述中均表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悔恨,并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