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多个担保并存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多个担保并存问题:
学员问:
1.为什么人保并存,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
2.为什么物保并存,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选择债务人也可选择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3.为什么人保物保并存,他们履行担保责任后不能相互追偿?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不是清偿自己的债务,所以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先要求债务人清偿。
2.对于连带物保的情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于其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追偿顺序没有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确保其利益不受损,优先保护其合法利益,赋予其选择权利,可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选择要求承担责任。
3.关于物保和人保,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是否能够追偿,现有法律仍未作出明确规定,您再理解一下,如有问题可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