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中优先权的行使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优先权的行使问题。
质权(动产质权)★★★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08-222条。
★ 考点总结: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物权法》214条】
2.妥善保管【《物权法》第215条】
①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质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一个搭建钢结构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调解的时候没有主张优先权,且起诉之日未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竣工之后十个月后,法院对被告厂房进了拍卖,里面就有原告所搭建的钢结构厂房。
一、那么是不是等于他在达成调解后就放弃了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行使一定要经过法院申请确认吗?原、被告双方能否通过签订优先权确认书来证明原告已在六个月内已主张过优先权。
三、如果原告聘请了律师,优先权又无法实现,那么律师对此损失需不需要负责任?
四、若法院认定原告六个月除斥期间已过,那么原告律师对此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五、若法院认定六个月除斥期间已过,原告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1.老师认为只要除斥期间没有经过,就享有优先权。
2.不是的,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工程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老师认为是可以的。
3.律师不需要承担责任。
4.旅不需要承担责任。
5.工程价款作为普通债权,可以起诉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