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转质权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转质权。
【例题·多选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使用时将之摔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59改编)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转质权。选项B错误。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选项D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该电动车在实际占有人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可知,丙是实际侵权人,所有人乙可以向丙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