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监护问题精讲
发布日期:2015-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监护问题精讲:
【例题·单选题】甲17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3-3改编)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
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选项C错误。《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学员问:未成年人与不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在监护上有区别吗?如果有,有哪些具体的?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建议您按照下列条文理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