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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监护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须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仅在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由其承担剩余的部分。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010-3-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指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之变种。
1.指定的程序
(1)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必经程序”,未经前述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须注意两点:①有权指定的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②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指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需要注意两点:
1.委托监护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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