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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刘洋的父母在出外打工时遭遇车祸,均死亡,随后刘洋跟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后其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扶养刘洋的责任,现在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因为欲担任刘洋的监护人而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则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认定刘洋的表哥担任监护人,因为其经济能力较好

  B.认定刘洋的叔叔担任监护人,因为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其担任

  C.认定刘洋的小姨担任监护人,因为其受过高等教育

  D.告知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表哥、叔叔和小姨中为其指定监护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他们要想担任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们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刘洋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他们担任。因刘洋的叔叔得到了刘洋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所以认定其担任监护人。

  选项D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可知,被指定的监护人范围是近亲属,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不属于刘洋的近亲属范围,因此不符合指定监护的条件。

  学员问:请问近亲属的范围?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吗?有血缘关系啊!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他们属于亲属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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