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中教唆无行为能力人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教唆无行为能力人问题: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带责任【《侵权法》第9条】
(二)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法》第9条】
*注:原则上的单独责任和例外的按份责任!
【例题·单选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2004-3-13)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属于共同侵权,且售票员属于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学员问:如果在教唆无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没有提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老师回复:如果说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即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该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