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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别处理

  地役权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56-169条。

  (1)与相邻关系比较

  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需役地——供役地之间提供方便的关系。

  学员问:

  1、一户一地中的一户具体以什么作标准?什么算一户?

  2、成年子女分家即可取得宅基地,分家有没有具体条件?

  3、分家所得宅基地是从集体中获得的新宅基地?还是从原来家庭中划出的?

  4、如果成年子女未与父母分家,其获得宅基的的权利会存在多久?

  老师回复: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所谓的户,一般是按照户口本确定的。一个户主就是一户。

  2、这里的分家条件一般就是指单独立户。

  3、可以单独取得新新宅基地。

  4、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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