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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中罢免与撤职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中罢免与撤职问题:

学员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常委会可以提出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案;《人大常委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人员可以提出对本级政府分别副职的撤销案。

请问罢免和撤职的区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罢免是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代表法第十五条也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县乡两级直选代表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是间接选举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代表一旦被罢免,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权罢免其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撤职就是撤销职务,即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职务。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十二项职权就是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撤销个别本级政府副职,有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职务。监督法第八章专章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最高权限和最严厉手段就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副职的职务,只是个别;可以决定撤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职务,不受人数限制;可以决定撤销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提出:一是“一府两院”可以提出撤职案;二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提出撤职案;三是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撤职案,但要经主任会议决  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明确了撤职案一旦决定,应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拟撤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提请常委会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明确了撤销职务的决定权在常委会,方式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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