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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备考点:欺诈例外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欺诈例外原则

  1.基本含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而银行尚未支付货款时,买方可以申请法院签发禁付令,禁止银行向卖方付款。这种做法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突破,一旦事后查明卖方没有欺诈,则将对银行的国际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2.同时,如果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被滥用,则势必影响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甚至可能破坏整个信用证支付机制。

  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早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于1941年在一个猪鬃交易案中首先采用的,后来这种做法为英国所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确立该原则的立法文件。目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为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采用过,如新加坡、加拿大、法国等。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采用过这一做法。

  总之,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原则。

  注意:对本部分知识的掌握,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信用证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表面相符的标准并非“镜像”标准,允许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细微的不致引起理解歧义的“不完全一致”。同时该《规定》在对“不符点”的接受上,强调开证行的独立审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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