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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备考点:承运人签发提单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签发提单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的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提单上应载明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件数、数量、重量、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此类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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