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备考点:适航义务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航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适航义务包含三层含义: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1)开航前和开航时是该义务的时间要求。
(2)恪尽职责,也叫谨慎处理,不仅要求承运人而且要求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要以专业水准和职责要求对船舶各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处理。
(3)适航,即船舶各方面的性能能够经得起预订航线可能出现的一般或正常风险。经不起异常风险的仍视为适航。
2.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船舶供给
包括足够数量合格的船员、船用设备、淡水、燃料、食品等给养。
3.谨慎处理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我国《海商法》作了与上述规定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