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退伙详解
发布日期:2015-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退伙详解: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自接到之日起除名生效。有异议的,三十日内起诉。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②乙因吸毒,已耗尽家财;③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1997-3-66)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退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可以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将其除名。
学员问: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合伙关系?
老师回复:您的理解有误,二者并非合伙关系。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