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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中逮捕的执行程序问题精讲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中逮捕的执行程序问题:

  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学员问:

  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下一级公安机关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还是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提请?谢谢,联想到管辖那边的“一对一”。

  老师回复:这里是下级公安机关直接向上一级检擦又申请复核。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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