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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中共同海损问题精讲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中共同海损问题精讲:

  学员问:共同海损为什么属于部分损失?

  老师回复:

  因为海损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采取合理牺牲措施挽救船、货,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叫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这种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会采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应谨慎地使货物处于安全状态。然而在特殊的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把货物部分抛人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这种行为所致的货物牺牲就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所采取的挽救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

  ③发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是由特殊的、非常的、因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

  ④共同海损的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基本赔偿原则是: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和额外支出费用为准,经过补偿后使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或支付共同海损费用的一方同没有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或没有支出费用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处于均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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