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海商法资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发布日期:2014-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1.船舶的牺牲。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坐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2.货物的牺牲。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3.运费的牺牲。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被牺牲掉了。
(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1.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2.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3.代替费用。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入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