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精讲:特别程序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民诉法》第178条)
1.当事人特殊: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2.审判组织特殊
3.一审终审
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直接向作出的法院申请撤销就可以。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注意】公告程序是必经审理程序的案件(只要涉及到公告程序是审理程序必经的程序,一定是在非诉案件中)
下划线部分的含义不是特别能理解,能否解释下?
这里的意思是说只有在非诉案件中,公告程序才可能是审理程序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