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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孙新律师
案号:(2014)土民初字第1310号
代理律师:刘学云律师    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温某某
案情简介:被告内蒙古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机驾驶该公司所有的临时车牌号为蒙AXXXXXX小轿车于2012年5月4日与原告温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内蒙古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8846元。
办案结果: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并和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被告内蒙古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认可,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内蒙古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双方全部了结,原告不得因此次交通事故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二给付方式: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3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负担1040元,被告负担2440元。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目前是比较普遍的侵权类案件,律师建议各位开车的朋友在驾驶机动车时多相让,遵守交通规则,如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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