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日出生,广西陆川人,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19630718xxxx。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址:??????xx学生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19840707xxxx。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19850309xxxx。被告:中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址:??????。负责人:李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为xxxx1806。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吴某某驾驶被告刘某某所有的粤SXXXXx号车在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路xx号对出路段与原告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丘某某受伤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计31628.66元;2、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丘某某确认被告刘某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299.49元。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原告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9150元,并定于2014 年1月31日前给付。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503元〔此款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直接汇入被告刘某某的户,户名:刘某某,帐号:621661?????08141932,开户行:中国银行厚街支行),并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了结。五、本案诉讼费295元,由原告丘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 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徐哲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