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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死亡)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31015日,汤XX驾驶皖XX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XX高速行驶至XX高速上行线359km+700km处时,其车右前部与停在应急车道施救作业(换轮胎)的皖YYYYYY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被告胡XX驾驶的故障车苏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皖YYYYYY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XX(系施救作业,事发时正在为苏XXXXXX车更换轮胎)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XX之近亲属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该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代理观点:1)、交警大队认定死者王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时王XX正在履行工作,故王XX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2)、三辆车的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中苏XXXXXX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10%无过错责任。3)、本案系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判决结果:2013繁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王XX工伤赔偿事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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