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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打工买了一套公房后被原房主起诉返还,历经一审、二审、重审才获胜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110网律师


农民工韩某某一家于2000年从邓某手上买得一套德阳市的公房,201112月,原房主尹某某找来要求将房子归还,双方协商未果。20122月尹某某将同住于该房的韩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告到法院。韩某某为此委托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应诉,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先指派王静律师承办,后又指派王宽强律师承办。一审答辩理由有三:尹某某实际转让了房屋承租权;起诉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应追加邓某为被告。一审判决以刘某某与邓某之间的公房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未过时效为由支持了尹某某返还房屋的请求。王宽强律师代理刘某某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一审程序不当,遗漏了诉讼参加人;已过时效或除斥期间;尹某某对转让知情;本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34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遗漏应当参加案件的当事人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尹某某将邓某追加为被告,然邓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王宽强律师代理刘某某答辩,主要理由有二:尹某某虚假陈述;已过时效或除斥期间,并以本案为例阐明时效设立的目的。王宽强律师经过与法官的激烈辩论(焦点是本案应否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公房买卖还是承租权买卖、能否买卖?原告是否知情?)而说服法官(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0131114日,本案以尹某某最终撤诉,王宽强律师代理刘某某获胜而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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