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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盖房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 小张的父亲老张跟着某包工头谢某私人组织的建筑队干活,未签订劳动合同。林某自家的平房翻修重建,找到该建筑队拆房。2010年5月的一天,当天天气很不好,刮风下大雨,建筑队提出改天再拆房,但林某坚持要赶时间,必须当天拆完房。而在拆房时,因 天气等多种原因院墙突然垮塌,老张身受重伤,后送往医院,并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小张问,这次意外事件,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这里有三个法律关系。第 一个老张与包工头谢某的雇佣关系;第二个是该建筑队与林某之间的承揽关系;第三个是拆房时院墙突然垮塌至老张身受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 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包工头谢某私人组织的建筑队没有任何资质(这种包工头在农村极为常见),而 房主林某是应该知道这个事实的,因此老张所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包工头谢某和房主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拆房当天天气很不好,刮风下大雨,建筑队提出改天再拆房,但林某坚持要赶时间,必须当天拆完房。因 天气等原因院墙突然垮塌,老张才身受重伤。表明林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的指示是有过失的。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因其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 张可以将由包工头谢某和房主林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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