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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扭转乾坤,二审终获胜判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孙新律师
山东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扭转乾坤,二审终获胜判
【案情简介】
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在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拥有土地使用权及约1000平方米的房产。该房屋是耐温材料厂在200012月取得了新泰市人民政府新政土字【2000146号批复,于2001年和上岭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后所建。20101015日,耐温材料厂未签订任何协议,其房屋却被中铁十二局的人强行予以拆除,而直至20111116日其才得知山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是以铁计函【20081491号《关于新建东都至平邑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立项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来征收耐温材料厂的房屋。而在未见过任何评估报告的情形下,耐温材料厂只得到了227多万的补偿款,与实际评估价格差距甚大。政府可以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吗?在得到的补偿款明显低于实际评估价格的情形之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耐温材料厂最终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和李小乐律师,委托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李小乐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大致情况,在对存在的房屋已被拆迁,铁路已经建成,委托人又曾经委托过其他律师做过先前的一些工作,维权最佳时机已错过等这些风险进行评估之后,针对一审法院的以委托人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三位律师建议委托人分别向国土部、省国土厅及省纪委发控告书,并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都未取得实际效果。随后,三位律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山东省政府以鲁政复不字【2012】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形式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书。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以耐温材料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针对一审过程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三位律师遂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2)济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三位律师抓住本案法律要点,重新搜集新的有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同被上诉人针锋相对。通过新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步一步揭示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理屈词穷,最终败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案件进行到此终告一段落,相信在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耐温材料厂终将会得到应有的征地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并无不当,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提交的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而对于“新的证据”的范围,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东都镇耐温材料厂提供的证据2是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2831向上诉人耐温材料厂出具的道歉信及说明,这一证据是在2012820一审判决结束后形成的,完全符合“规定”第五十条和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并且与本案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因而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耐温材料厂提交的新证据是合乎法律规定。
其二,上诉人东都镇耐温材料厂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耐温材料厂于2012329收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不字【2012】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却在2012422才向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而裁定驳回耐温材料厂的起诉。一审法院忽视了实际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实际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日期这一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上诉人东都耐温材料厂提出的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2831向上诉人耐温材料厂出具的道歉信及说明这一新的证据,有力证实了上诉人耐温材料厂实际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时间是2012419,上诉人于2012422向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拆迁过程中引发的问题是一系列的,不仅会存在有被拆迁人同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还会在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出现被拆迁人与复议机关的冲突,甚至在案件进行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法院的误判、错判而产生的被拆迁人同法院、有关政府之间的问题。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工程,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有关政府稍有不慎,处理不好,就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同时,被拆迁人若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侵犯自身合法利益的情形时,应该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利益。
 
胜诉动态
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扭转乾坤,二审终获胜判
由本所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李小乐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拆迁纠纷一案,在经历了申请行政复议被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在案件二审过程中,三位律师以有力证据证明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切入点,终于在2012112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2)鲁行终字第126号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并要求本案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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