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为诈欺规避或欺诈设立连结点 (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它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l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A. 当事人主观上故意; --主观B. 被规避的是强制性法律; --对象C. 通过改变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因素这一方式;--方式D. 客观上已达到目的。--客观
l 法律规避的效力:A. 规避内国法 B. 规避外国法 C.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这里也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