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l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大致分为三类:
(一) 当事人举证证明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三)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一九八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 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三、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五、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l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 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二)类推适用内国法如英国法院,在当事人提不出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或法院认为该项证据不充分时,就推定该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从而适用英国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作法。(四)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五)适用一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