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renvoi)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 反致 remission; (即狭义的反致) 转致 ransmission; 间接反致 indirect remission
(一)直接反致
即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在法文中叫做一级反致 。
(二)转致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又称为二级反致
(三)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l 反致产生原因: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指引准据法,并且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造成的。
l 产生条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互相关联的条件:
一、是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
二、是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
三、是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