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办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工作职责
2.1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2.2办理取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
2.3办理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备案;
2.4受理检验机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申请;
2.5组织有关许可证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许可证实施细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等方面的培训。
3、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办理程序
4.1 受理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1楼办事大厅。
邮编:510220
电话:84232691
传真:84234181
4.2 审查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管理。分别由各产品审查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4.3 抽样检测
由指定检测机构抽样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品审查部在审查时进行抽样;检测工作由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
4.4 上报
由负责审查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各产品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5 审核发证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4.6 收费项目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
4.6.1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2200元/证,在申请被受理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4.6.2 产品检测费由企业向检测部门缴纳;
4.6.3 公告费400元/证,与审查费同时缴纳。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4.7 取证
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及企业出具的委托证明领取生产许可证。
5. 生产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5.1 发证
5.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5.1.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5.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5.1.4 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原件)。
5.2 名称变更
5.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5.2.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5.2.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2.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3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5.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
5.3.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5.3.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
5.3.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3.5 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5.1款、5.2款办理。
5.4 增项
5.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5.4.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5.4.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5.4.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4.5 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5.2款或5.6款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5.5 迁址
5.5.1 提交5.1.1至5.1.3款和5.2.2至5.2.4要求的材料。
5.5.2 迁址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5.2款或5.6款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5.6 补领证书
5.6.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俩份)。
5.6.2 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5.6.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5.6.4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上述要求办理。
5.7 更正证书
5.7.1 名称有误
5.7.1.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5.7.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5.7.1.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7.2 产品内容有误
5.7.2.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5.7.2.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8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
5.8.1 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封面应分别盖上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5.8.2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5.8.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5.8.4 其他
5.8.4.1 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5.8.1款至5.8.3款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5.8.4.2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按5.8.1款至5.8.3款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8.4.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的上报申请材料的要求按5.8.1款至5.8.3款的要求办理。
6. 办理取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
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6.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6.3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6.4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6.5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
7.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7.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7.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7.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7.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7.5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7.6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8. 受理检验机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申请
8.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
8.2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3 申请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8.4 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8.5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
9.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或协助组织有关许可证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许可证实施细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等方面的培训。
上述的各类申请书及表格可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www.gdqts.gov.cn)下载,也可直接到省质监局办事大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