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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 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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