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 |
办理时限: | (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换(发)证企业: 根据产品换(发)证通告及有关规定。 (二)由“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换(发)证企业; 根据“全许办”产品审查部有关规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在本市生产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申办手续: |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
办理程序: |
(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产品换 (发)证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换(发)证通告,并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下列资料,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审查工作;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告知企业不符合项或整改期限,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复审通知单》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许可证办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评审检查,并于〈受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其他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6、“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可组织对市质量技监局的评审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二)由“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产品换(发)证程序 1、市质量技监局发布换(发)证通告。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审查工作;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告知企业不符合项或整改期限,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复审通知单》;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质量技监局在《受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交审查部; 6、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对各省、市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检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 收费标准: 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产 [1992] 价费字 127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 [1993]182 号文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