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9062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范围
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获证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条件未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份(申报时必须携带原件查验),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时必须携带原件查验)。
(5)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变更的,按1-3项提交材料。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或到市质监局领取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2、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上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19号)文件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每个企业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市质监局交付。
八、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