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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状告物业和急救中心延误救治被驳
发布日期:2014-11-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家属状告物业和急救中心延误救治被驳
  因认为急救中心和管理电梯的物业公司延误对自己母亲的抢救,马某姐弟将上述两家单位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了马氏姐弟的诉讼请求。
        马某之母赵女士既往有心脏病史。2006年1月27日凌晨,赵女士在其子马某家发生呼吸困难、昏迷等现象,马某于2006年1月27日0点49分向急救中心呼救,急救中心立即派车前往赵女士住地。2006年1月27日1时,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由铭月豪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尚未运行,医务人员得知几分钟后电梯可运行。待电梯运行后医务人员乘电梯到位于14层的马某家中,为赵女士进行了心电图检查,1点30分心电图显示心室停博,尸体出现尸斑、肢体僵硬。马某在北京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签字表示放弃抢救。2006年1月27日,北京急救中心出具了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和情况为:心源性猝死?原告支付抢救费及车费116元。
        原告认为,在抢救其母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及医生的行为有过错,导致老人错过了抢救时间,理应赔偿。他们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1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铭月豪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公司积极配合马家家属,没有任何过错,据知老人患病多年,其死亡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急救中心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履行救助义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在接到患者家属的电话后,立即派急救车前往现场,并提前告知原告联系电梯,但电梯没有开,医生到物业公司询问说几分钟就可以开,当时医生要带71斤重的医疗器械上楼进行抢救,但被原告制止,并被告知几分钟电梯就开。电梯打开,医生上楼后患者已经死亡。我们没有侵权事实,患者的死亡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查明,铭月豪物业公司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公布了电梯运行时间至晚间24时,24     时后如有紧急情况可拨打值班电话的通知。
        同时,法院还查明,据法医学资料: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死后2-4小时出现。窒息死或急死的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接到原告急救电话后立即派车到患者病发现场,因电梯未运行,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在得知等待几分钟后电梯即可运行后,选择待电梯运行后上14楼并无不当。铭月豪物业公司电梯值班员未在值班室,造成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不能及时乘梯上楼,该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瑕疵,应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法医学资料介绍及本案患者赵女士病情和死亡时间,原告不能证明铭月豪物业公司延误电梯的时间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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