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治病人航班延误 旅客向航空公司索赔被驳
一架飞往法国巴黎的航班为治病救人临时备降,致使机上旅客张先生原本已订好的巴黎高铁车票因延误失效,张先生在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时发生争议,交涉未果而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承担因航班延误导致损失112欧元的诉讼请求。
航班延误 旅客遭损诉求赔偿
2012年9月27日23时55分,市民张先生乘坐东航公司MU553航班从上海浦东飞往法国巴黎,该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发现一名外籍旅客发病,旅客中的医生根据该外籍旅客的病情建议航班尽快安排地面备降。次日凌晨2时05分左右该航班决定备降北京机场,并对旅客进行客舱广播,2时54分临时备降在北京机场,4时11分从北京机场重新起飞,该航班实际到达巴黎戴高乐机场延误2小时23分钟。因该航班延误致使张先生原本已订好的从戴高乐机场至昂古来姆的高铁车票失效,他为此重新购买了一张无座车票,损失112欧元。
事后,张先生因与东航公司协商赔偿上述损失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航公司承担航班延误导致的损失112欧元。
赔偿责任 庭上双方各执己见
原告张先生表示,听到航班决定为治病救人临时备降的广播后,即与空乘人员说了备降将导致其购买的巴黎火车票发生延误的情况,空乘人员表示在飞机上没有办法处理,由于在飞机上无法使用手机也就没有办理火车票退票。张先生认为,因被告空乘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弥补损失的的造成,根据相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东航公司则称,航班延误系为治病救人,属正当理由。张先生从网上预订的火车票,如需退票须通过该购票网站进行操作,且需要提前一定期限,而在张先生登机之时已经无法对火车票进行退改签,被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且张先生的损失属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故被告不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为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航空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致使航班延误,应属于非承运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误;在补救义务方面,原告在航班起飞当天已无法办理退票,航班延误后被告也不可能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协助原告办理退票事宜,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在明知航班发生延误的情况下,对所产生的后果没有及时采取全面的补救措施,如在飞机备降期间没有再向机组人员提出相关要求,其自身也存有不当之处。另原告出行并未留有充分的换乘时间,也没有为长途飞行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留合理时间,故原告自身的过失与火车票作废具有因果联系,对损失的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