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空姐拍摄同事隐私照后私自在网上传播,并将照片用于画展,遭到公司停飞并被解约。空姐与公司协商未果,提起仲裁,但对仲裁裁决仍不满意,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于2005年3月入职被告某航空公司,双方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19日。但被告从2010年9月中旬开始,无理由单方面取消她的飞行任务,每月只发放最低工资,她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却于2011年6月9日向她下发了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后她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各项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待岗损失、丧失飞行资格损失等共计265056元。但仲裁只支持了她部分月份的加班工资,现她不服此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她的仲裁请求。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因拍摄我航空公司空乘人员“隐私照”,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将照片用于画展,给被拍摄的空乘人员带来了伤害和精神压力,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为稳定工作秩序,停止了原告飞行任务。公司曾多次找到原告谈话,要求原告向被拍摄人员道歉,但原告拒绝承认自己过错。现原告的起诉请求均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驳回。
据悉,顺义法院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