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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开光:受死者家属委托,状告肇事交警和公安局(一)媒体报道
发布日期:2013-06-18    作者:110网律师
【颜开光律师】本案经大江网爆料后,包括腾讯在内各大网站均有转载。影响很大。笔者依法承办本案,受到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包容与支持,也得到市交警支队的协助。在此一并致谢。先附文章三篇如下:
江西警车逆行致人死亡 交警队称负次要责任(图)来源://news.qq.com/a/20121216/000946.htm
莲花县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大江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昨晚,记者获悉,莲花县一村妇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莲花县公安局、保险公司和肇事车辆驾驶员一并告上法院。
据悉,该村妇名叫陈台凤,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农民,今年43岁。
据陈台凤的诉讼代理人颜开光律师介绍,8月31日12时30分许,陈台凤丈夫朱伟驾驶摩托车从县城商品大世界驶往六模村(出城方向),经永安大道六模村小兵修理厂门口路段时,遇上莲花县交警大队的赣J908H警车在2车道逆向行驶。当时,警车司机冯文接打电话并打右转向灯突然掉头回城。车身横过3车道,驶入4车道。因事出突然,加之距离较近,正在3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的朱伟来不及刹车,只能紧急向右拐。不料,摩托车刚避过警车就撞到了路右边隔离带,人车倒地。当日13:09,朱伟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晚上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月8日,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冯文负次要责任,朱伟负主要责任。死者之妻陈台凤认为,莲花县交警大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十分不妥,并提出异议。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她走上了请律师打官司之路。
针对此案,颜开光律师认为,莲花县交警大队本身就是事故责任主体,事故处理警员作为肇事司机同事未回避,事故认定意见不妥,受害人不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颜律师说,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擅自移动现场车辆位置,报警谎称受害人自行摔倒,影响事实查清,肇事司机冯文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颜律师称,因肇事车辆赣J908H警车为莲花县公安局所有,但至今未处理好该交通事故;同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至今未履行理赔义务。所以,受害人家属将莲花县公安局和保险公司列入被告。
据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一位邓姓负责人透露,该起交通事故,因没有结案,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这位负责人告诉大江网记者,事发时,当事警车没有直接碰上摩托车,警车没有责任。因为死者家属不服,后经市交警支队复议,才划分了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到法院打官司也属于正常。
12月14日,死者家属陈台凤因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16日14时,莲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战明接受了记者电话采访。他表示,因车辆归属交警大队且交警大队是个法人单位,打官司应跟交警大队打。刘战明要记者打电话给莲花县交警大队肖大队长,向他了解情况。尔后,记者两次致电肖大队长,均未能联系上。
16日下午15时,莲花县交警大队分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刘战宏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事故认定书早就下达,按规定三天之内生效。如有异议,三天之内就要提出来,可是他们(指死者家属)没有提出,这表明事故认定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后来,他们(指死者家属)又到市交警支队进行了复议。“我们办案也是公开公正,不会暗箱操作。如果通过诉讼提出异议,到时候采不采纳再说。”刘战宏说。

《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 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追踪:
莲花县交警大队向大江网介绍“8·31”交通事故“冯文案”处理情况
  相关新闻链接:
  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
  大江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大江网12月16日报道的《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一稿,引起了莲花县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当晩23:00,该大队分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刘剑宏,就“8·31”交通事故“冯文案”,向大江网介绍详细情况。
  刘剑宏说,8月31日中午,朱伟(男,50岁,家住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南)开往六模村家里(北),12时34分许,行驶至莲花县永安大道六模村小兵修理厂门口路段时,遇前方同向冯文(男,28岁,莲花县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赣J908H警车。此时,警车亮右转向灯往路面东侧靠,欲左转弯掉头,但司机冯文发现朱伟驾驶的摩托车后将警车停住,让出路东侧一整条车道让摩托车先行。朱伟驶过该警车与东侧隔离带之间的路面后,与隔离带边缘石相撞,人车摔倒于机动车道内路面东侧紧靠隔离带处,其头部与路灯杆相撞,造成朱伟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冯文为县交警大队民警,其所驾车辆为该大队警车,属回避情形,所以,大队领导第一时间主动向县公安局领导、市交警支队、县检察院、县政法委报告,并请以上单位介入该案的进一步调查。同时,大队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县领导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县政法委牵头,司法局、信访局、琴亭镇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为了对该案进行更加专业性的全面深入调查,县政法委领导向市交警支队发出书面邀请函。市交警支队在接到邀请函后,立即派人赶到莲花县,重新对该案调查取证。该案的调查取证结束后,在市交警支队的直接业务指导下、县政法委的全程监督下,案卷资料以县交警大队的名义制作及送达。该案经市交警支队案件审核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后,在9月27日出具了该案责任认定书的建议函。建议函建议,朱伟负主要责任、冯文负次要责任。
  县交警大队根据支队的建议函在10月8日制作了该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朱伟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见冯文驾车的动态时判断错误后采取相应措施不当,加之其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文驾驶车辆已经接听完手机行驶了一段路程后,亮右转向灯往路面东侧靠及将警车停住的过程中,对摩托车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和影响,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该案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核。民事赔偿方面,冯文积极主动,同意在户口标准上让步赔偿,但朱伟家属仍不依,双方分歧较大。经过交警部门反复沟通和正确引导后,朱伟家属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
 

《莲花警车逆行致人死亡 交警队称负次要责任》后续//www.cs0799.com/Article/bd/20131/Article_33783.html大江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1月5日早上,记者获悉,本网报道的《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一事,莲花县人民法院定于1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陈台凤介绍,2012年8月31日12:30许,她丈夫朱伟驾驶摩托车从县城商品大世界驶往六模村(出城方向),经永安大道六模村小兵修理厂门口路段时,遇上莲花县交警大队的赣J908H警车在2车道逆向行驶。造成他丈夫朱伟摩托车刚避过警车就撞到了路右边隔离带,人车倒地。当日13:09,朱伟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晚上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月8日,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冯文负次要责任,朱伟负主要责任。死者之妻陈台凤认为,莲花县交警大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十分不妥,并提出异议。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她走上了请律师打官司之路。
  据莲花县大队分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刘剑宏解释说,“8·31”交通事故“冯文案”并不是交警驾车逆行,8月31日中午,朱伟(男,50岁,家住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南)开往六模村家里(北),12:34,行驶至莲花县永安大道六模村小兵修理厂门口路段时,遇前方同向冯文(男,28岁,莲花县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赣J908H警车。此时,警车亮右转向灯往路面东侧靠,欲左转弯掉头,但司机冯文发现朱伟驾驶的摩托车后将警车停住,让出路东侧一整条车道让摩托车先行。朱伟驶过该警车与东侧隔离带之间的路面后,与隔离带边缘石相撞,人车摔倒于机动车道内路面东侧紧靠隔离带处,其头部与路灯杆相撞,朱伟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原告诉讼代理人颜开光律师介绍,此案因双方协调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死者家者找到他作为诉讼代理人,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颜开光律师说,12月24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传票送达给了原告和三被告,这三被告分别是莲花县公安局、人保财险萍乡分公司莲花县支公司和肇事车辆驾驶员冯文。开庭时间定在1月24日。
  目前,该案原告和三被告都在准备开庭应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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