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宝马车反光镜被盗 状告物业索赔被驳回
邹先生停在小区内的宝马车反光镜片被盗,愤而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存在失职,应赔偿其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先生诉请。
邹先生系上海某小区业主,2011年4月18日晚,小区内停放的包括邹先生车辆在内的19辆宝马车的反光镜片被盗。根据警方的调查,该案由曾在小区地下车库做过洗车工的郭某等人共同实施。邹先生认为,物业未按管理公约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其损失与物业的失职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18800元。
物业辩称,物业根据相关规定对小区楼宇、停车场等区域进行一个半小时一次的巡更,对小区的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已然尽责,要求驳回邹先生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物业对邹先生车辆损坏存在过错,判决驳回邹先生诉请。邹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邹先生以物业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就物业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的具体情况及金额构成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物业提供的自2011年4月18日00:02时起至2011年4月19日00:00时的巡更记录表明,物业在案发时段对小区及停车库提供了巡更服务,履行了一定的防范性安全保卫义务。邹先生车辆反光镜丢失系由他人故意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致,与他人的犯罪行为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先生称系物业违约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依据不足。经确认,邹先生被盗的反光镜1片价值为2500元,案发后该反光镜已予追缴并发还,邹先生在本案中仍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达18800元,同样缺乏充分的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