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状告报社侵犯名誉权索赔2万被驳回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读者起诉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件,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报社的报道不构成侵权。
2010年6月17日,右江日报社主办的《百色早报》在第5版刊登《他人店门烧香拜佛为哪般?原是祈祷儿子不被警察抓到》一文,该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大致为“有一醉汉在6月4日晚,持刀捅伤东笋市场内一家电子游戏室收银员后逃跑,之后,有其家人到游戏室门口设台烧香,想来祈祷儿子不被警察抓到。”原告林大成(化名)认为该文章已侵犯了其名誉权,并于2012年10月25日找到该报社负责人要求处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主办《百色早报》刊登的第5版《他人店门烧香拜佛为哪般?原是祈祷儿子不被警察抓到》一文中的“有其家人到游戏室门口设台烧香,想来祈祷儿子不被警察抓到。”文章内容基本真实,该内容并非特指原告本人。而被告在报道中也没有使用其他侮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低原告,亦未对原告的人品进行评述。被告发表涉案的文章,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不存在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名誉因报社发表涉案文章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的报道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主张报社报道涉案的文章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