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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公司形式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4-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李某为董事长。2014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年限限制。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D错误。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有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呢?
  
  根据新《公司法》也是没有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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