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公司的对外担保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对外担保)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甲公司持有乙有限公司67%的股权,李某和刘某分别持有乙有限公司14%和19%股权。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希望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此事,全体股东出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根据公司法规定,乙公司不得为丙公司提供担保
B.甲公司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C.如果刘某反对,则乙公司不得为丙公司提供担保
D.由于丙公司并非乙公司的股东,故该担保事项也可以由乙公司董事会决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般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外担保属于一般事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一半表决权同意吗?
对外担保属于一般事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一半表决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