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出售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胡某为规避债务偿还,于2009年将业务单位用于抵充其公司货款的某小区603室挂名在其弟胡某某名下,并由胡某某办理房产购买及登记手续。2009年5月,胡某为偿还业务欠款,安排其弟胡某某将该房产转让给万某夫妇,万某夫妇交付了相关购房款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11月,胡某某隐瞒自己非603室实际所有权人及房产已出售等事实,于同年11月23日又与杨某某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购房款35.5万元后用于归还其个人所欠高利贷及个人使用,并在其后外出。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
【评析】
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法上合同欺诈行为,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关键
在本案中,首先,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永久地排除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欺诈行为人虽然具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从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看,被告人胡某某取得购房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自用,并在其后外出。由此可见,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与民事上的合同欺诈具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