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中隐瞒已婚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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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中倾向于招聘已婚已育的员工以节省用工成本,劳动者因为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会给自己的求职造成障碍,所以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在用人单位事后发现后,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呢?
案情
张小姐于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去一家服装公司应聘店员岗位。张小姐应聘填写个人资料时,婚姻状况填写为“否”。同年,张小姐与某一家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该服装公司从事店员工作,同日,张小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填写为“否”。 2012年底,张小姐以“保胎”为由书面向服装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将结婚证传真至服装公司。2013年初,服装公司以张小姐存在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将张小姐退回至派遣公司,理由是服装公司员工制度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后派遣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解除了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张小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小姐入职时填写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首先,服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是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之事实,张小姐并不存在就其婚姻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亦应当如实说明,但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婚姻状况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婚姻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私隐。派遣公司及服装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张小姐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本院对服装公司主张张小姐的行为属于欺诈,不予采信。因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张小姐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故其作为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进而派遣公司解除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张小姐要求恢复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小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将张小姐派遣至服装公司工作,故张小姐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的用工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恢复张小姐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张小姐与服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小姐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上述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首先,用人单位有主动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则是被动告知义务,仅就用人单位的提问予以告知即可;其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包括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法庭认定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关系,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