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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和上岗协议是否可视为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9-16    作者:孙新律师
    赵某原是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22日其向该物业公司提交了入职申请书,次月1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上岗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工作时间以及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等。次年5月,该物业公司对赵某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某因不满相关安排与公司发生纠纷,便未再到该公司上班。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是否能否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是否将予以双倍工资惩罚?      “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能否被视同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条款时,并不能简单地由此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案中,赵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以及赵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例会学习、辞职手续办理、岗位管理要求等。“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实质上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了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虽然还欠缺完整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应视为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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