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管资金从哪里划出,均应确认贷款人(出借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 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 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 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一、该批复适用一般民间借贷纠纷
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该答复不适应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不适用该答复来确认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出借方要求在所在地法院立案予以拒绝是错误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对众多案例的处理可以确定,该答复同样适用民间借贷纠纷,出借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6号(付健与张越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叙述:该批复所指的“贷款方”不仅是金融机构,还包括其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本案中张越作为借口合同的出借人,其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裁定就明确指出适用民间借贷纠纷。
二、不管实际款项从哪里划出,在哪里履行,只要没有约定都只能确认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有些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款项划出的银行所在地,只有出借人住所地跟款项划出地一致时才能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也是一种误读,该批复之所以专门就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定为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因为借款合同履行的地点多样化难以确认,才直接这样规定为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本不考虑实际是在什么地方履行的,只要没有约定就应该直接适用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73号(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这样叙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并未就借款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我院1993年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为避免因货币自身性质的特殊性及其交付方式的多样性而引起履行地确定方面的分歧和争议,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双方所在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的现象的出现,本案应以贷款方的所在地北京为借款合同履行地,该裁定就明确了这样一个观点。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470号(杭州华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润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这样叙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法经(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贷款人所在地,而非款项的拨付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款项拨付地作为借款合同履行地,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润企公司系口头借款协议的贷款人,其住所地在海口市,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裁定直接将以款项拨付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从而立案管辖的裁定予以了撤销。
三、2012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第95题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司法部当年给出的答案是A,B,也是根据贷款人(出借人)住所地来确定的履行地。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管资金从哪里划出,均应确认贷款人(出借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一些法院不以该批复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