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促使徐某与其和解离婚
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促使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4月18日,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代理其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的婚生女徐某某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代理审判员胡丹丹 书记员吴文兵……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