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菊某诉被告付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在 XX人民法院的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就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被告参与房改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发表以下意见:
房屋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原告向法庭申请调取的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总务科证明达不到证明目的。
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房管委员会的证明及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收据,被告参与房改及缴纳购房款时间均为婚前,故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三、原告辩称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房管委员会证明,其房屋位置、门牌号与向法庭申请调取的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总务科证明存在矛盾实与本案无关痛痒,法庭核实即可。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14日